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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省特色普通高中评估认定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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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省特色普通高中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2023年,评估认定省特色普通高中30所左右,对2021年、2022年评估认定需要复审的6所普通高中进行复审。

  二、评估方式

  (一)新申报学校评估方式。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辽宁省特色普通高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及《辽宁省特色普通高中评估细则(2023年修订)》要求,通过材料初审、现场评估、集中评议进行评估认定。材料初审环节,专家组对各申报学校的特色建设方案和自评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到学校现场评估;现场评估环节,专家组通过听(听汇报、听课)、看(查看资料、看场地设备)、谈(与学校领导座谈、教师座谈、学生座谈)、议(评议、合议)等方式,逐校形成评估报告;集中评议环节,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专家组进行集中评议,拟定推荐名单。

  (二)复审学校评估方式。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辽宁省特色普通高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及《辽宁省特色普通高中评估细则(2023年修订)》要求,通过现场评估和集中评议进行评估认定。专家组对各复审学校关于评估反馈意见的整改报告进行审查,结合学校现场评估情况,逐校形成复审评估报告;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专家组进行集中评议,拟定复审合格推荐名单。

  三、申报材料

  新申报学校需准备特色学校建设方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注明扣分点及扣分原因)、与《辽宁省特色普通高中评估细则(2023年修订)》相对应的各项档案资料。复审学校需准备特色学校建设整改方案,方案应包括整改问题清单、整改举措、整改效果报告等。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遴选本地区办学特色鲜明、育人效果显著、符合认定条件的普通高中,按照分配名额择优推荐新申报学校。推荐名额为:沈阳市和大连市各5所,其他各市原则上不超过3所,至少要有1所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1所县域普通高中。

  (二)请各地于6月15日前,将新申报学校名单、学校特色建设方案、自评报告、自评表和申请复审学校的整改报告纸质版、电子版(PDF形式,加盖申报学校公章)材料报省教育厅学前与高中教育处。

  (三)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刘晓伟、孙洪飞

  联系方式:024-26901508

  邮 寄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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