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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聘特邀调解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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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现面向社会选聘特邀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邀调解员职能

  特邀调解员是指经人民法院聘任的,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工作的人员。

  二、选聘条件

  (一)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道正派,勤勉敬业,热心从事调解工作;

  (3)具备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2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5)其他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选任: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

  2、品牌调解组织成员;

  3、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推荐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选任: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调解公信力的和不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推选报名和自主报名。推选报名由各机关或组织统一递交材料。自主报名的分为现场报名(须提前一天电话预约)和邮寄报名。推选报名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特约调解员推荐表》并加盖公章,自主报名的填写《特约调解员报名表》。

  2、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6月15日止。电话预约现场报名的,报名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现场报名的除提交复印件外,须提供原件核对;邮寄报名的报名材料可寄复印件,考察时须提供原件核对):

  ①《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报名(推荐)表》;

  ②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两张;

  ③身份证、工作证、户口本、退休证复印件;

  ④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文件资料(如在政法机关或调解组织的任职材料、获奖证书)。

  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4.报名地点和邮寄地址:鞍山市千山中路46号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5.联系人:刘瑞玉 联系电话:0412-2698802。

  (二)资格审查

  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选人员。

  (三)考察

  根据报名情况确定考察人选。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素养、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仪表仪态等。考察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四)任命与培训

  经审查、考察通过,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发《特邀调解员聘书》,并提供调解等处理纠纷的技能培训。鞍山中院与特邀调解员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

  四、任期

  经审核后聘任的特邀调解员任期两年,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可以连任。

  任职期间,特邀调解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鞍山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五、报酬待遇

  法院为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对特邀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按规定给予一定津贴补助。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附件:

  特邀调解员推荐表

  特邀调解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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